全国龙凤茶楼论坛_全国名媛凤楼_快活林凤楼品茶论坛最新消息_苏州51龙凤茶楼论坛

呼和浩特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3万

发布时间:2017-08-14 【字体:
  •  

    201781,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新生儿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其他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标服务设施费用、特需服务费用、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和卫计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不得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支付;个人负担在80 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苯丙酮尿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上一篇:
呼和浩特市公布2017年度5项社保缴费费率
下一篇:
内蒙古拨付1400多万元“两权”抵押贷款补贴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内蒙古区情网  /  区情纵览  /  社会事业  /  民生聚焦

呼和浩特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3万

呼和浩特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3万

发布时间:2017-08-14 来源:地方志信息化中心03        【字体:
  •  

    201781,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其中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新生儿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其他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标服务设施费用、特需服务费用、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和卫计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不得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支付;个人负担在80 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苯丙酮尿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区情网》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