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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的23大禁区

发布时间:2018-11-1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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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可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

     

    一、政治纪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 增写)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改写)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改写)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增写)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 增写)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改写)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 增写)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增写)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改写)

     

    二、组织纪律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增写)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增写)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三、廉洁纪律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 增写)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窭ǖ诰攀奶踉鲂矗?/span>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改写)

     

    四、群众纪律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增写)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ど?rdquo;(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写)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改写)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写)

     

    五、工作纪律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写)

     

    六、生活纪律

     

    禁区二十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

     

    (本文摘自“廉政学研究”,原题《这些党纪新禁区,每条背后都有鲜活案例!》,由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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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的23大禁区

发布时间:2018-11-12 来源:方志中国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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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违纪情形,在“六项纪律”里分别增写、改写了多项处分规定,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划出了新禁区。这些可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从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成果中总结出来,每一个禁区的背后,都有无数个鲜活的案例。

     

    一、政治纪律

     

    禁区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第四十四条 增写)

     

    禁区二: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第四十六条改写)

     

    禁区三: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第四十九条改写)

     

    禁区四: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第五十条增写)

     

    禁区五: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五十一条 增写)

     

    禁区六: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第五十二条改写)

     

    禁区七: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第五十五条 增写)

     

    禁区八: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二条增写)

     

    禁区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改写)

     

    二、组织纪律

     

    禁区十: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条增写)

     

    禁区十一: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七十五条 增写)

     

    禁区十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第七十六条改写)

     

    三、廉洁纪律

     

    禁区十三: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第九十条 增写)

     

    禁区十四: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第九十四条增写)

     

    禁区十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第九十五条增写)

     

    禁区十六: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一百零五条改写)

     

    四、群众纪律

     

    禁区十七: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 增写)

     

    禁区十八: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ど?rdquo;(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写)

     

    禁区十九: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第一百一十六条改写)

     

    禁区二十: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改写)

     

    五、工作纪律

     

    禁区二十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

     

    禁区二十二: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写)

     

    六、生活纪律

     

    禁区二十三: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

     

    (本文摘自“廉政学研究”,原题《这些党纪新禁区,每条背后都有鲜活案例!》,由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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