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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我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三、清理分工和时限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职能单位负责清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1),于2018910日前报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审核;自治区法制办于920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9月底前报司法部。

    (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2),于201810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各级政府法制办于111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者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3),于20189月底前报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审核;自治区法制办于10月底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者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征求联合发文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于2018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填写《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5),逐级汇总,于201811月底前报自治区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于2018817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6)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送时限和要求将清理结果和相关表格以正式文件(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人:赵伟刚(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一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3(传真)

    电子邮箱:413440432@qq.com

    人:赵金钰(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二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2(传真)

    电子邮箱:454950193@qq.com

    人:熊宇峰(自治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4(传真)

    电子邮箱:707045187@qq.com

     

    附件: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2.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3.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4.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

    5.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6.清理工作联络表

    20188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2 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3 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4 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

     

      

     

    附件5 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附件6 清理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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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1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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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5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我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自治区实施的证明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尽可能取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凡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

    三、清理分工和时限 

    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是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实施单位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职能单位负责清理。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1),于2018910日前报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审核;自治区法制办于920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9月底前报司法部。

    (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填写《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2),于20181015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各级政府法制办于111日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本级实施部门和单位进行梳理,提出立即取消或者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填写《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见附件3),于20189月底前报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审核;自治区法制办于10月底前将汇总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四)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者2018年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征求联合发文部门和单位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取消证明事项清单于2018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法制办备案,并填写《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填写《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5),逐级汇总,于201811月底前报自治区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于2018817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表》(见附件6)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送时限和要求将清理结果和相关表格以正式文件(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法制办。

    人:赵伟刚(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一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3(传真)

    电子邮箱:413440432@qq.com

    人:赵金钰(自治区法制办立法二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2(传真)

    电子邮箱:454950193@qq.com

    人:熊宇峰(自治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监督处)

    联系电话:(04714824614(传真)

    电子邮箱:707045187@qq.com

     

    附件: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2.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3.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4.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

    5.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6.清理工作联络表

    20188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2 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3 自治区政府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登记表

     

     

     

    附件4 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备案登记表

     

      

     

    附件5 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附件6 清理工作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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