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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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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发放时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应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旗县(市、区)民政局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同级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旗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3月、6月、9月、12月)将下季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同级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发放到位。

    第三条  资金发放监测样本确定。盟市民政局资金发放监测样本要选取低保家庭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对于按旗县(市、区)统一发放的地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选取1户低保家庭中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作为监测样本;对于分苏木(乡镇)发放的地区,监测样本要覆盖所在地区所有苏木(乡镇),每个苏木(乡镇)至少选取1户低保家庭中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作为监测样本。

    第四条  及时报送资金发放相关佐证材料。盟市民政局每月15日(每季首月15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监测对象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第五条  信息数据核对。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三家单位要及时更新数据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人。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3月、6月、9月、12月)完成一次数据比对并将比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六条  未按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监督程序。每月10日(每季度首月10日)前未发放的,盟市民政局立即向相关旗县(市、区)民政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20日前仍未发放的,盟市民政局立即书面报送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民政厅,并派人实地督查。20日后仍然未发放的,自治区将联合相关部门派出督察组,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民政部门未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的,重点督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已报送清册,财政部门延期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点督查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未及时完成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的,重点督查残疾人联合会。对自治区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发放或一年内两次出现未按时足额发放的盟市、旗县(市、区),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盟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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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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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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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发放时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应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旗县(市、区)民政局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同级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旗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3月、6月、9月、12月)将下季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同级财政局,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发放到位。

    第三条  资金发放监测样本确定。盟市民政局资金发放监测样本要选取低保家庭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对于按旗县(市、区)统一发放的地区,每个旗县(市、区)至少选取1户低保家庭中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作为监测样本;对于分苏木(乡镇)发放的地区,监测样本要覆盖所在地区所有苏木(乡镇),每个苏木(乡镇)至少选取1户低保家庭中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作为监测样本。

    第四条  及时报送资金发放相关佐证材料。盟市民政局每月15日(每季首月15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监测对象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第五条  信息数据核对。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三家单位要及时更新数据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人。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3月、6月、9月、12月)完成一次数据比对并将比对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第六条  未按时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监督程序。每月10日(每季度首月10日)前未发放的,盟市民政局立即向相关旗县(市、区)民政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20日前仍未发放的,盟市民政局立即书面报送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民政厅,并派人实地督查。20日后仍然未发放的,自治区将联合相关部门派出督察组,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民政部门未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名单的,重点督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已报送清册,财政部门延期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重点督查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未及时完成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认定的,重点督查残疾人联合会。对自治区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发放或一年内两次出现未按时足额发放的盟市、旗县(市、区),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盟市民政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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