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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5-01-14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4〕23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

     

    拟建的乌布林水库工程是自治区水网规划建设的重点水源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涉及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白音居力合嘎查、乌布林嘎查,具体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四、考虑乌布林水库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加强对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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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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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25-01-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

    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4〕23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

     

    拟建的乌布林水库工程是自治区水网规划建设的重点水源工程。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涉及科尔沁右翼前旗乌兰毛都苏木白音居力合嘎查、乌布林嘎查,具体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四、考虑乌布林水库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精神,在报旗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加强对乌布林水库工程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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