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以前,国家粮食生产连续几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手中大量存粮需要出售,但是,由于国营粮食部门的仓容量不足,交通运输和加工环节没有跟上,以及粮食流通渠道不畅等原因,使许多地区曾一度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鉴于上述原因,中央决定对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议购的“双轨制”,即国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一部分粮食,农民在完成合同定购以后的粮油可以自由上市,粮油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消费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和农民签订合同,在粮油流通领域实行多渠道经营粮油。
一、专营品种调运管理
1988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源组织和调运领导小组规定,对国家统一安排调拨的平价粮食运输,统一到自治区商业厅归口管理。大米、稻谷、小麦粉、油用葵花籽(油)、胡麻(油)、菜籽(油)和东部地区的大豆(大豆油、豆粕、豆饼)、玉米(玉米碎)、籽食葵花籽(油)铁路运输,出内蒙古自治区和区内盟市间的,由调出盟市粮食局提前40天向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提报月份调出粮油要车计划,经审核后,对大米、稻谷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商业部粮食运输专用章”,其他品种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送交各铁路局、分局列入计划内运输。盟市内旗县间的运输凭加盖盟市粮食处(局、公司)“粮食调拨运输专用章”。高粱、高粱米、谷子、小米、莜麦、荞麦面、糜子、炒米、麸皮、油饼和西部区的大豆(大豆油、豆粕、豆饼)、玉米(玉米碎)的运输,按期向铁路部门提出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盟市粮油调拨专用章”的要车托运计划,办理运输。以上品种的公路运输,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的,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盟市内旗县间和旗县内库与库之间调拨的,加盖“旗县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各公路沿线验证放行。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严禁粮油销往区外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区内大米、小麦、大豆、食用油料、油脂,由各地粮食部门一家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在本盟市粮油收购任务未完成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粮油销往区外。
为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稳定城乡牧区粮食的正常供应,安定社会秩序,1989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决定对主要粮食品种(小麦、稻谷、大豆、玉米、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荞麦)和主要油料品种(胡麻、稍葫、菜籽、油用葵花、食用葵花、蓖麻),实行国家粮食部门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平价粮油调拨,要坚持统一调拨的原则。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要保证按时完成,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运输,调入粮油单位必须及时承付粮款。6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对主要粮油品种实行专营后,平价粮油运输和非粮食部门粮油运输管理仍按1988年《关于粮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1990年度粮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对主要粮食品种和油料继续实行国家粮食部门专营的前提下,对个别品种的专营办法做适当调整。西部地区的食用葵花籽,由盟行署、市政府根据当年的生产情况,实行配额经营,统一运输管理的办法,分别由粮食部门、供销社等部门收购,粮食部门统一运输管理,铁路车皮按配额经营比例分配。
1991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业厅对粮油市场管理和粮油价格管理做出要求,西部区食用葵花籽由盟市政府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配额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两家经营。铁路运输部门由自治区经委根据配额数量,按比例配备车皮。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1992年秋粮上市,优先保证粮食部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粮油、进口粮、各种储备粮、救灾粮、以工代赈粮的运输。
1995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为促进粮油入市交易,及时掌握盟市间和省区间的粮油余缺调剂,对粮食和油料实行准运证制度。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须经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平衡、审核,加盖自治区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盟市内铁路运输,由盟市粮食处(局、公司)统一平衡、审核,加盖盟市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公路运输由盟市、旗县粮食局,办理运销手续。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
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将粮油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的粮油,包括小麦、标准粉、稻谷、大米、大豆(含豆粕)、玉米(含饲料玉米)、玉米面、油用葵花籽(含东部地区的籽食葵花籽)、葵花籽油、胡麻籽、胡麻籽油、油菜籽、大豆油13个品种,由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经营单位整车运输上述范围的粮油,要经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平衡、审核,并在月度要车计划表上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后,由运销单位向所在铁路分局提报要车计划。
为方便基层,提高效率,东部地区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出区、跨盟市整车运输纳入统一归口管理范围的粮油,由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分别授权委托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流通委(粮食管理局),兴安盟、哲里木盟(今通辽市)粮食处,赤峰市、巴彦淖尔盟粮食局进行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本着确保全区粮油总量平衡的原则,凡属大宗粮油(粮食250万公斤、油料150万公斤、油脂50万公斤以上)外运,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运销手续。
审核办理粮油运销手续的具体程序:对国家定购粮的运输,先由盟市粮食管理部门注明、加盖盟市粮油调运章或凭调拨计划(出库单),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对籽种粮油的运输,先由自治区种子公司(东部区和巴彦淖尔盟为盟市种子公司)注明、加盖印章或凭繁育籽种合同,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审核、办理粮油运输手续不得加收费用,也不得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东部四盟市和巴彦淖尔盟粮食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粮油运输工作。要将审核、办理粮油运销的情况,包括粮油品种、数量、发运车数、发运地点等,按月进行汇总,将上月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
同年6月20日,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启用英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的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英文编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进一步明确划分使用专用印章的责任?!澳诿晒抛灾吻甘彻芾砭至赣驮耸渥ㄓ谜隆蓖狈现埂?/span>
1997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定购粮继续实行盟市间调拨,对未按计划调拨的定购粮,自治区采取扣减调入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和增加调出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达1997年度定购粮食销售调拨计划的通知》,决定对定购粮食继续实行全区统一平衡调拨。盟市的定购粮食任务与定购粮食开支的差额即为定购粮食调拨数量。盟市间计划调拨的定购粮食作为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
1988年以前,国家粮食生产连续几年获得大丰收,农民手中大量存粮需要出售,但是,由于国营粮食部门的仓容量不足,交通运输和加工环节没有跟上,以及粮食流通渠道不畅等原因,使许多地区曾一度出现“卖粮难”的现象。鉴于上述原因,中央决定对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议购的“双轨制”,即国家按合同收购农民的一部分粮食,农民在完成合同定购以后的粮油可以自由上市,粮油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消费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和农民签订合同,在粮油流通领域实行多渠道经营粮油。
一、专营品种调运管理
1988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粮源组织和调运领导小组规定,对国家统一安排调拨的平价粮食运输,统一到自治区商业厅归口管理。大米、稻谷、小麦粉、油用葵花籽(油)、胡麻(油)、菜籽(油)和东部地区的大豆(大豆油、豆粕、豆饼)、玉米(玉米碎)、籽食葵花籽(油)铁路运输,出内蒙古自治区和区内盟市间的,由调出盟市粮食局提前40天向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提报月份调出粮油要车计划,经审核后,对大米、稻谷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商业部粮食运输专用章”,其他品种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送交各铁路局、分局列入计划内运输。盟市内旗县间的运输凭加盖盟市粮食处(局、公司)“粮食调拨运输专用章”。高粱、高粱米、谷子、小米、莜麦、荞麦面、糜子、炒米、麸皮、油饼和西部区的大豆(大豆油、豆粕、豆饼)、玉米(玉米碎)的运输,按期向铁路部门提出加盖“国家调拨计划”和“盟市粮油调拨专用章”的要车托运计划,办理运输。以上品种的公路运输,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的,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盟市内旗县间和旗县内库与库之间调拨的,加盖“旗县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各公路沿线验证放行。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严禁粮油销往区外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区内大米、小麦、大豆、食用油料、油脂,由各地粮食部门一家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在本盟市粮油收购任务未完成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粮油销往区外。
为确保完成粮食收购任务,稳定城乡牧区粮食的正常供应,安定社会秩序,1989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决定对主要粮食品种(小麦、稻谷、大豆、玉米、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荞麦)和主要油料品种(胡麻、稍葫、菜籽、油用葵花、食用葵花、蓖麻),实行国家粮食部门专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经营。平价粮油调拨,要坚持统一调拨的原则。自治区下达的调拨计划,要保证按时完成,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运输,调入粮油单位必须及时承付粮款。6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通知》,对主要粮油品种实行专营后,平价粮油运输和非粮食部门粮油运输管理仍按1988年《关于粮油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1990年度粮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对主要粮食品种和油料继续实行国家粮食部门专营的前提下,对个别品种的专营办法做适当调整。西部地区的食用葵花籽,由盟行署、市政府根据当年的生产情况,实行配额经营,统一运输管理的办法,分别由粮食部门、供销社等部门收购,粮食部门统一运输管理,铁路车皮按配额经营比例分配。
1991年9月,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业厅对粮油市场管理和粮油价格管理做出要求,西部区食用葵花籽由盟市政府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配额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两家经营。铁路运输部门由自治区经委根据配额数量,按比例配备车皮。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1992年秋粮上市,优先保证粮食部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粮油、进口粮、各种储备粮、救灾粮、以工代赈粮的运输。
1995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为促进粮油入市交易,及时掌握盟市间和省区间的粮油余缺调剂,对粮食和油料实行准运证制度。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须经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平衡、审核,加盖自治区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盟市内铁路运输,由盟市粮食处(局、公司)统一平衡、审核,加盖盟市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公路运输由盟市、旗县粮食局,办理运销手续。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
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将粮油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的粮油,包括小麦、标准粉、稻谷、大米、大豆(含豆粕)、玉米(含饲料玉米)、玉米面、油用葵花籽(含东部地区的籽食葵花籽)、葵花籽油、胡麻籽、胡麻籽油、油菜籽、大豆油13个品种,由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经营单位整车运输上述范围的粮油,要经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统一平衡、审核,并在月度要车计划表上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后,由运销单位向所在铁路分局提报要车计划。
为方便基层,提高效率,东部地区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出区、跨盟市整车运输纳入统一归口管理范围的粮油,由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分别授权委托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流通委(粮食管理局),兴安盟、哲里木盟(今通辽市)粮食处,赤峰市、巴彦淖尔盟粮食局进行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本着确保全区粮油总量平衡的原则,凡属大宗粮油(粮食250万公斤、油料150万公斤、油脂50万公斤以上)外运,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办理运销手续。
审核办理粮油运销手续的具体程序:对国家定购粮的运输,先由盟市粮食管理部门注明、加盖盟市粮油调运章或凭调拨计划(出库单),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对籽种粮油的运输,先由自治区种子公司(东部区和巴彦淖尔盟为盟市种子公司)注明、加盖印章或凭繁育籽种合同,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审核、办理粮油运输手续不得加收费用,也不得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东部四盟市和巴彦淖尔盟粮食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粮油运输工作。要将审核、办理粮油运销的情况,包括粮油品种、数量、发运车数、发运地点等,按月进行汇总,将上月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粮食管理局)。
同年6月20日,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启用英文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的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英文编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进一步明确划分使用专用印章的责任?!澳诿晒抛灾吻甘彻芾砭至赣驮耸渥ㄓ谜隆蓖狈现?。
1997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定购粮继续实行盟市间调拨,对未按计划调拨的定购粮,自治区采取扣减调入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和增加调出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达1997年度定购粮食销售调拨计划的通知》,决定对定购粮食继续实行全区统一平衡调拨。盟市的定购粮食任务与定购粮食开支的差额即为定购粮食调拨数量。盟市间计划调拨的定购粮食作为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