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议价粮食品种调运管理
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议价粮油价格管理和稳定市场的通知》,决定议价大米(稻谷)、小麦(面粉)不允许出区外销;议价玉米、大豆、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豆饼(粕)、胡麻、菜籽、油用葵花籽(包括东部区食用葵花籽)、食用油脂及麸皮、油饼需要出区的由粮食部门逐级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商业厅批准,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后,方可向当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盟市间运输大米、小麦、面粉、大豆、玉米、食用油料(脂)由自治区商业厅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办理运输手续;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豆饼(粕)麸皮、油饼由盟市粮食部门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办理运输手续。
沿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放行。除粮食部门以外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经营的上述议价粮食、油脂、油料的出区运输,亦按上述办法归口由自治区商业厅审批。
1989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决定对议价粮油调拨运输,实行按品种分级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内安排市场的主要品种: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料由自治区平衡,平衡有余需要销往区外的,由盟市提报计划,自治区商业厅审批。其他粮食品种和西部的食用葵花由盟市平衡,要优先满足区内议价市场调剂需要。区内供求有余,需要运销区外或同区外进行品种调剂的,由盟市粮食处(局)审批。完成“议转平”计划以后,粮油的运销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议价粮油调拨运输管理办法。允许粮食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到集市贸易市场出售自产的少量粮油。允许工商行业、伙食单位、城乡居民等消费者,到市场购买自食自用的少量粮油。对于无照非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所经营和运销的粮油,由工商管理部门交国家粮食部门按比例价收购,并处20%以下的??睢?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决定对议价粮油调拨运输管理实行按品种分级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脂油料(不含西部食用葵花籽)的盟市间运输和需要出区的,由调出盟市粮食处(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商业厅批准,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议价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后,方可向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1990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1990年度粮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对非食用油料蓖麻籽,由主产盟市根据当地的工业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经营管理、价格管理办法。允许粮食生产者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凭交售粮油凭证,到粮油交易市场出售或进行品种兑换,饮食、糕点等行业用粮单位,可以到就近的交易市场购买所需的粮油,但严禁坐地收购、倒卖粮油。
1991年8月17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粮油市场和粮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1年夏粮收购开始,以旗县为单位,在完成国家定购、专项储备两个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放开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贩运。对于区外来内蒙古自治区采购运销粮油的单位和个人,运销区外的粮油,应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准运证明。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豆赜?/span>1991年度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1991年夏粮收购开始,以旗县为单位,坚持国家定购、专项储备两个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完成以后,放开粮食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多渠道经营”。多渠道经营的粮油需要运销区外的,由盟市粮食处(局)审批,并出具准运证。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秋粮上市起,除优先保证粮食部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粮油、进口粮、各种储备粮、救灾粮、以工代赈粮的运输外,其他粮油、农民及其他部门多渠道经营运销的粮油,一律由铁路部门根据运力情况安排计划,积极组织运输。为有利于放开经营,决定取消粮食运输准运证管理制度,不再经各盟市粮食处(局、公司)办理粮油运输的审批手续。撤除一切妨碍经营、运销粮油的关卡和检查站,多层次、全方位地开放粮油市场,为搞活粮油经营和流通提供条件。
1993年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1993年度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度开始,将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办法,改为分级管理、产销区直接订货、调剂余缺、盟市自求平衡的办法。全面放开食油购销,自治区不再下达购销计划,由各盟市根据以销定购的原则自行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订货和合同落实的配套服务工作。税务、公证机关、铁路、交通部门、金融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1994年5月9日,国务院要求“做好产区和销区的购销衔接工作,对安排好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食产量,保证粮食供应,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产区和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今后,每年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粮食企业在国家和省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对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粮食主销区,在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为保证购销合同兑现,要按合同成交额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实行产销企业直接见面,以现货交易为主,也可协商签订购销合同。销区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对正常的粮食交易,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在粮食收购季节,对多渠道的粮食批发企业还应在铁路、交通运输上加强管理,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
在铁路中转站、水运码头等粮食集散地,发展一批现货批发市场,以方便粮食由主产区向销区流动。
1995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凡未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不准批量运销,有关部门也不予审核、办理运销手续。对于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凭入市交易手续准予运输。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将粮油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其他粮油品种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要经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在月度要车计划表上加盖批发市场运输专用章后,由运销单位向所在铁路分局直接提报要车计划。对市场议价粮油的运输,先由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注明、加盖批发市场运输专用章或凭入市交易合同,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凡未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不予审核、办理运销手续。审核、办理粮油运输手续不得加收费用,也不得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粮油的计划外运输,参照计划内要车办法办理。
1996年10月10日,自治区商务厅印发《1995年工作简结和1996年工作要点的报告》,要求扩大市场,大力开展促销活动,以销促收购。为贯彻自治区党委56次书记会议精神,要求各地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根据1996年粮食市场情况,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粮油市场。在定购粮收购的同时,允许其他部门和个人参与议价粮油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不搞?;ぜ?,不搞地区封锁。
1997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实行玉米收购?;ぜ酆颓惺蹈愫昧甘彻合ぷ鞯耐ㄖ罚蟾骷读甘巢棵乓惺底ズ昧甘呈展汗ぷ?,铁路、公路、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自觉地为大局服务,积极组织好粮食的调运工作。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按?;ぜ凼展旱囊榧哿敢才徘诘鞑?,调拨计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产销区供需情况安排下达。
1999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哈尔滨铁路局发《关于协助自治区做好粮食运输归口管理的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铁路运输的要免费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对允许产销直接见面的粮食加工企业收购的粮食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收购的直属生产单位的粮食的运销,也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准运手续。凡不符合以上手续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的有关规定,恳请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大豆运输的管理,像其他粮食运输一样,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准运手续安排铁路运输。
二、对议价粮食品种调运管理
1988年11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议价粮油价格管理和稳定市场的通知》,决定议价大米(稻谷)、小麦(面粉)不允许出区外销;议价玉米、大豆、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豆饼(粕)、胡麻、菜籽、油用葵花籽(包括东部区食用葵花籽)、食用油脂及麸皮、油饼需要出区的由粮食部门逐级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商业厅批准,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后,方可向当地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盟市间运输大米、小麦、面粉、大豆、玉米、食用油料(脂)由自治区商业厅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办理运输手续;谷子、高粱、莜麦、糜子、豆饼(粕)麸皮、油饼由盟市粮食部门加盖“粮食运输专用章”办理运输手续。
沿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放行。除粮食部门以外其他单位、部门、个人经营的上述议价粮食、油脂、油料的出区运输,亦按上述办法归口由自治区商业厅审批。
1989年5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决定对议价粮油调拨运输,实行按品种分级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内安排市场的主要品种: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料由自治区平衡,平衡有余需要销往区外的,由盟市提报计划,自治区商业厅审批。其他粮食品种和西部的食用葵花由盟市平衡,要优先满足区内议价市场调剂需要。区内供求有余,需要运销区外或同区外进行品种调剂的,由盟市粮食处(局)审批。完成“议转平”计划以后,粮油的运销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议价粮油调拨运输管理办法。允许粮食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到集市贸易市场出售自产的少量粮油。允许工商行业、伙食单位、城乡居民等消费者,到市场购买自食自用的少量粮油。对于无照非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所经营和运销的粮油,由工商管理部门交国家粮食部门按比例价收购,并处20%以下的罚款。6月23日,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商业厅决定对议价粮油调拨运输管理实行按品种分级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玉米、大豆(含豆粕)、油脂油料(不含西部食用葵花籽)的盟市间运输和需要出区的,由调出盟市粮食处(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自治区商业厅批准,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议价粮油调拨运输专用章”后,方可向铁路、交通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1990年6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1990年度粮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对非食用油料蓖麻籽,由主产盟市根据当地的工业生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经营管理、价格管理办法。允许粮食生产者完成合同定购任务后,凭交售粮油凭证,到粮油交易市场出售或进行品种兑换,饮食、糕点等行业用粮单位,可以到就近的交易市场购买所需的粮油,但严禁坐地收购、倒卖粮油。
1991年8月17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业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粮油市场和粮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1年夏粮收购开始,以旗县为单位,在完成国家定购、专项储备两个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后,放开粮食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贩运。对于区外来内蒙古自治区采购运销粮油的单位和个人,运销区外的粮油,应由旗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准运证明。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豆赜?/span>1991年度粮油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1991年夏粮收购开始,以旗县为单位,坚持国家定购、专项储备两个任务和“议转平”计划完成以后,放开粮食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多渠道经营”。多渠道经营的粮油需要运销区外的,由盟市粮食处(局)审批,并出具准运证。
1992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多渠道经营粮油运输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秋粮上市起,除优先保证粮食部门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调拨的粮油、进口粮、各种储备粮、救灾粮、以工代赈粮的运输外,其他粮油、农民及其他部门多渠道经营运销的粮油,一律由铁路部门根据运力情况安排计划,积极组织运输。为有利于放开经营,决定取消粮食运输准运证管理制度,不再经各盟市粮食处(局、公司)办理粮油运输的审批手续。撤除一切妨碍经营、运销粮油的关卡和检查站,多层次、全方位地开放粮油市场,为搞活粮油经营和流通提供条件。
1993年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1993年度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度开始,将粮食购销调拨包干管理办法,改为分级管理、产销区直接订货、调剂余缺、盟市自求平衡的办法。全面放开食油购销,自治区不再下达购销计划,由各盟市根据以销定购的原则自行安排。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粮食订货和合同落实的配套服务工作。税务、公证机关、铁路、交通部门、金融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1994年5月9日,国务院要求“做好产区和销区的购销衔接工作,对安排好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食产量,保证粮食供应,具有重要作用。逐步建立产区和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今后,每年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粮食企业在国家和省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对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粮食主销区,在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为保证购销合同兑现,要按合同成交额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实行产销企业直接见面,以现货交易为主,也可协商签订购销合同。销区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对正常的粮食交易,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在粮食收购季节,对多渠道的粮食批发企业还应在铁路、交通运输上加强管理,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
在铁路中转站、水运码头等粮食集散地,发展一批现货批发市场,以方便粮食由主产区向销区流动。
1995年4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实行粮食运输归口管理。凡未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不准批量运销,有关部门也不予审核、办理运销手续。对于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凭入市交易手续准予运输。任何地区、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5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将粮油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实行归口管理。其他粮油品种出区和跨盟市铁路运输,要经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在月度要车计划表上加盖批发市场运输专用章后,由运销单位向所在铁路分局直接提报要车计划。对市场议价粮油的运输,先由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注明、加盖批发市场运输专用章或凭入市交易合同,再予审核、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凡未进入旗、县以上粮油批发市场交易的议价粮油,不予审核、办理运销手续。审核、办理粮油运输手续不得加收费用,也不得阻碍符合规定手续的粮油运输。粮油的计划外运输,参照计划内要车办法办理。
1996年10月10日,自治区商务厅印发《1995年工作简结和1996年工作要点的报告》,要求扩大市场,大力开展促销活动,以销促收购。为贯彻自治区党委56次书记会议精神,要求各地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根据1996年粮食市场情况,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粮油市场。在定购粮收购的同时,允许其他部门和个人参与议价粮油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不搞?;ぜ郏桓愕厍馑?。
1997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印发《关于实行玉米收购?;ぜ酆颓惺蹈愫昧甘彻合ぷ鞯耐ㄖ罚蟾骷读甘巢棵乓惺底ズ昧甘呈展汗ぷ?,铁路、公路、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自觉地为大局服务,积极组织好粮食的调运工作。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夏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按?;ぜ凼展旱囊榧哿敢才徘诘鞑?,调拨计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产销区供需情况安排下达。
1999年12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哈尔滨铁路局发《关于协助自治区做好粮食运输归口管理的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铁路运输的要免费加盖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管理局粮油运输专用章,对允许产销直接见面的粮食加工企业收购的粮食和国有农业、农垦企业收购的直属生产单位的粮食的运销,也要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准运手续。凡不符合以上手续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的有关规定,恳请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大豆运输的管理,像其他粮食运输一样,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准运手续安排铁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