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第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4年9月5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
2014年9月5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